为促进党校科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鼓励教研人员探索和回答现实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提升我校在市内和省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我校的科研工作实行校委领导下的分管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校长主管全校的科研工作。全校科研方面的重大问题由校委决定,分管校长负责实施。第二条 科研处作为党校的科研管理机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全校性的科研计划,负责全校科研计划的汇总、审查和上报。 2、督促有关处室落实各项科研计划,并做好检查协调工作。 3、预算年度科研经费并监管经费的使用。 4、建立和保管全校的科研档案,管理科研成果。 5、对重大科研和政策问题提出建议。 6、负责与有关部门的科研联系,获取课题,并组织开展课题攻关,指导县(市)党校的科研工作。 7、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并鉴定校级科研项目和成果,并评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 8、承担《绍兴研究》和《领导决策参阅》的编辑和发行。 9、组织开展全校性和全市党校系统的学术活动。第三条 各教研室负责人为本处室科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处室科研计划,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章 科研规划 第四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党校教育的需要,在每年年初,由分管校长召集各有关处室负责人部署制定科研计划的任务。在各有关处室制定出相应的处室科研计划的基础上,科研处进行汇总,形成全校性规划,报校委审批实施。第五条 列入规划管理的科研任务主要包括:本条例第三章所列的各项课题;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教研人员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学术见解所提出的个人研究课题。凡列入学校科研规划并按时按质完成的项目,学校给予奖励性工作量。第六条 科研处应在年终写出年度科研情况总结,向学校报告。 第三章 科研课题 第七条 学校科研课题的主要来源 1、国家各级有关部门的社科规划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2、上级党校系统立项的规划课题。 3、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4、本校立项的课题。 5、其他各种课题。第八条 教研人员承担校级课题或有关单位委托党校的科研项目,除有特殊情况外,必须实行公开竞争。第九条 校级课题的申请和立项。每年初,科研处根据市委、市府的中心工作,同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提出3—4个侧重市情研究的校级课题,经分管校长同意后,由教研人员进行竞报。竞报人应填写《校级课题申报表》,并作出课题论证。经科研处作初步资格审查后,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最后报校委批准正式立项。第十条 校级课题负责人资格和课题组成员的组成。校级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过两篇字数在5000字以上学术论文或独著、主编著作及教材的本校教研人员。课题组成员可在校内自由组合。确因研究需要,也可吸收校外人员参加,但校内成员不得少于2人且课题负责人应是本校人员。第十一条 校级课题的完成和结题。正式立项的校级课题的研究成果一般应采用论文形式,文字应力求精练,超过12000字部分不再计算科研工作量。课题组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尽力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发挥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的功能。课题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才算结题,同时研究成果和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应送科研处存档。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延期申请,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可以延期半年。否则,学校将终止该课题,并不得报销任何费用,该课题组负责人也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第十二条 为鼓励教研人员进行校级市情课题研究,学校给每个课题提供1000元的经费资助,用于课题的调研,其中一半在课题立项时支付,另一半在课题经审定结题后支付。对得到市领导批示或被决策采纳的课题,学校还将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研人员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课题或参与市委、市府的课题研究。凡我校教研人员以党校的名义申报并作为课题负责人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或市委、市政府立项的研究课题,其下拨的课题经费由其自主支配。凡被省、市各有关部门立项的研究课题,其下拨的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主支配。凡教研人员在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立项或市委、市府立项但没有经费资助的课题,学校给每个课题提供1000元的经费资助,用于课题的调研,其中一半在课题立项时支付,另一半在课题经审定结题后支付。对在评奖中获奖的课题,学校还将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凡我校教研人员独立承担市主要领导调研课题的子课题研究的,学校给每个课题提供1000元的经费资助,用于课题的调研,支付方式同上。参与市主要领导调研课题研究的,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函,经科研处核实后,按参与集体调研和统稿的天数,每天给予50元的补贴,但最高不超过500元。第十四条 外来课题的经费管理。对有关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包干,超支不补。课题完成并通过鉴定后,经费尚有节余的,由课题组自主支配。 第四章 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本条例中的科研成果仅指在有关学术刊物、报刊理论版发表或出版(含内部发表或出版)的具有应用价值和学术意义的论文、专著、教材、普及读物、调查报告、古籍整理和译著、资料汇编,以及被党政有关部门所采纳的决策参考、调研报告等。但在中国期刊数据库无法查找且省委党校和本地高校的科研部门不予认可的刊物上发表的理论文章除外。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科研与教学的有机结合,做到“教学出题目,科研出成果,成果进课堂”,以确保科研为党校教学服务。 第十七条 党校教研人员的科研以一定数量为前提,以提高科研质量,实践“三个服务”为发展方向。凡教研岗位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受聘职称,确定相应的科研工作量。教研岗位的教研人员,受聘为教授岗的,每年应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50课时,且每年应有1篇国家C级以上公开报刊发表的论文,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课题1个,或中央党校理论研讨会获二等奖以上的论文1篇。受聘为副教授岗的,每年应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30课时,且每年应在省级公开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市级重点部门以上课题1个,或主持完成校级调研课题1个,或在中央党校理论研讨会获三等奖以上的论文1篇或省委党校理论研讨会获一等奖的论文1篇。受聘为讲师岗的,每年应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15课时,且每年应参与市情调研课题研究。受聘助教岗教研人员、新调入的教研人员(引进的拔尖人才除外)、校内转入教研岗的无职称教研人员,每年应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8课时。下派基层锻炼的教师视为完成相应职称的科研工作量。第十八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1、在公开报刊发表的文章(论文或调查报告),按发表的等级,每千字分别计算工作量:市级为2.5课时(其中绍兴日报每千字为3课时)、省级为3.5课时(其中核心刊物为4课时)、国家级为7课时;在内部报刊发表的文章,地市级内刊按每千字1课时计算工作量,其他内刊均按每千字2课时计算工作量;在增刊、专辑上发表的文章或收入论文集的文章,一律按每千字2个课时计算工作量。 2、撰写书稿,凡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性专著,本人承担部分每千字计3.5课时工作量(但一部专著,每人最多计150课时工作量);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编著书籍和教材,本人承担部分每千字计2.5课时工作量(一部编著书籍和教材,每人最多计120课时工作量);内部发行的,本人承担部分每千字计2课时工作量(最多计100课时工作量)。 3、凡由学校(含党校市情研究中心)或市、省级党委或政府组织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分别按每千字2.5、3.5、4课时计算工作量。其中主持或参与市级重点课题(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课题)研究的,其字数按参与该课题的单位数的平均值在校内参与者中平分,每千字按4课时计算工作量。课题成果被市领导批示的,每千字按5课时计算工作量;被县级以上党政决策部门采纳的(须有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的证明,并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每千字按6课时计算工作量。如同一科研成果在计算工作量时涉及多种情况,则根据本条第一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科研工作量。 4、参加本校或绍兴市党校系统理论研讨会的获奖文章,参加省委党校、中央党校组织的理论研讨会入选的文章,每千字分别计1、2、3课时的科研工作量,但每篇文章超过8000字以上部分不再计算工作量;在地(市)级党委或政府组织的理论研讨会中入选或获三、二、一等奖的论文,每千字分别按1、1.5、2.5、3课时计算工作量。在省委党校组织的理论研讨会上获三等、二等、一等奖的文章,按实际字数每千字分别计2.5、3、3.5课时工作量,在中央党校组织的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文章,每千字再相应加1个课时的工作量,凡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字数超过12000字以上部分不再计算科研工作量。如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级别获奖或获奖后再到公开报刊发表的,不重复计算工作量,只按最高级别标准计算工作量。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统计。每年12月20日教研人员须填写《科研成果登记表》,将当年的科研成果进行申报。公开出版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和书籍)要附有原件和复印件,一并送科研处,待科研统计结束后,原件退还。在内刊上发表的论文(本校校刊上发表的论文除外)和内部出版的书籍原件要送科研处审核。科研成果如发表年度没有计入(特指统计科研工作量时,尚未收到所发表论文的刊物),可在后一年计入;如内刊发表过的同一文章在公开刊物再发表,其工作量可以补差。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相应职称科研工作量的处罚:凡教研人员未完成年度相应职称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根据其完成科研总量的比例分别予以处罚:如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不到相应职称基本科研总量50%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不享受年终效益奖;如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占相应职称基本科研总量50%以上,不到100%的,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同时,凡没有完成年度相应职称的基本科研任务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函授学员毕业论文指导和答辩资格;凡连续二年未完成任务者,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教研人员必须完成相应职称的科研基本工作量,年终考核才能为合格。教研人员年终评优,必须完成相应职称的科研基本工作量,且科研工作总量应达到全校专职教研人员全年平均科研工作量。 第五章 科研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了明确科研导向,学校对在《绍兴日报》理论版以外的地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以及收录论文集的文章不再奖励。对下列科研成果分别给予奖励: 1、凡在《绍兴日报》理论版和省级公开学术刊物发表的科研成果,每千字奖励100元。 凡在国家C级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的,每千字奖励400元。凡在国家B级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的,每千字奖励700元。 凡在国家A级报刊、杂志发表科研论文的,每千字奖励1000元。 2、凡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根据我校教研人员实际撰写的字数,每千字奖励20元,一部著作最高奖励5000元。凡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编著书籍和教材,每千字奖励10元,一部著作最高奖励2000元。 3、凡教研人员个人自费正式出版编著、教材和学术专著的,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定通过后,由学校按一部著作2000元—5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4、凡发表的文章被《新华文摘》、《新华月报》、《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的,按转载的字数,每千字再奖励700元;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每千字再奖励400元。 5、凡在各类报刊上发表有利于宣传和提升本校形象的文章的,经分管校长审批,学校按作者收到的稿酬给予同等奖励。 6、凡获得市委、市政府颁发的科学成果奖和其他成果奖、市蔡元培基金奖、市(含)以上“五个一工程”奖的科研成果,按我校教研人员实得奖金的150%给予再奖励;在省级及其以上党校系统获奖的文章,按我校教研人员实得奖金的150%给予再奖励;凡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和其他成果奖的,学校按我校教研人员实得奖金的200%给予再奖励;凡获得党中央或国务院的优秀成果奖和其他成果奖的,学校按我校教研人员实得奖金的300%给予再奖励。凡我校教研人员主持的市级重点课题在评奖中获奖的,学校均按主持人实得奖金的300%给予再奖励;凡我校教研人员参与的市级重点课题在评奖中获奖的,学校均按参与人实得奖金的100%给予再奖励。 7、凡本校教研人员积极为乡镇(含,下同)以上党委、政府提供科研服务,得到有关乡镇党委、政府采纳的(须由乡镇党委或政府发文,并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每项成果视情况奖励500——1000元;撰写的市情调研报告或其他研究成果,被市或县(区)领导批示,作为决策参考的,每项成果视情况奖励1000——3000元;被县级以上党政决策部门采纳的(须有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的证明,并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每项成果视情况奖励5000——10000元。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级别的认定参见《中共绍兴市委党校学术期刊级别参照标准》,如果按该参照标准无法界定等级,或对科研成果存在其他争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科研阵地、科研力量 第二十四条 《绍兴研究》是我校的综合性学术刊物,《领导决策参阅》是党校科研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的载体。为办好两刊,各编辑委员会成员应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同时全校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教研人员每年必须单独或以课题组形式向两刊提交一份市情研究论文供选用,被刊用的市情研究论文稿酬从优。第二十五条 我校科研的主力军是专、兼职教师,必须充分发挥这支主力军的作用。学校也鼓励其他人员和党校学员参加科研。学校提倡以科研带教学、促教学,凡教研人员将有关市情研究的成果带入课堂,开设市情研究专题讲座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课时奖励。 第七章 科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术交流是提高科研水平的重要形式,科研处要积极搭建平台推动学术交流的开展。每次学术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必须写出学术活动内容纪要,交科研处备案。凡参加校外学术交流活动者,必须提交论文。第二十七条 调查研究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科研质量和科研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教研室和广大教研人员要充分利用好调研基地,开展调研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从二00六年一月起执行,原《中共绍兴市委党校科研工作条例》同时停止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中共绍兴市委党校学术期刊级别参照标准》 中共绍兴市委党校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