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建设
论文
课题
著作
 
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科研咨询 >> 理论建设 >> 论文
邓小平公平理论初探

发布日期:2009-03-19 15: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部门字号:[ ]


 

王槐生

 

[摘要] 邓小平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将公平视为社会主义本质性的东西,十分重视和高度关注改革、开放、建设中的公平问题,作了大量极为深刻而系统的论述,包括公平的前提条件、公平的事前规则、公平的事后规则、公平的调节机制、公平的终极目标,形成完整的公平理论。这一理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邓小平  公平理论  内容

 

公平是人类社会首要的价值标准,也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战胜资本主义,就在于它以高度发达的公平去代替资本主义的不公平;社会主义之所以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就在于社会主义代表着公平。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之所在;同时,公平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得以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 马克恩恩格斯也把公平作为现实的奋斗目标。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应当作为工人阶级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1871年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共同章程》中明确地指出:“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2] 邓小平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将公平视为社会主义本质性的东西,十分重视和高度关注改革、开放、建设中的公平问题,针对许多不公平倾向和问题,提出一系列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办法,并作了大量极为深刻而系统的论述,包括公平的前提条件、公平的事前规则、公平的事后规则、公平的调节机制、公平的终极目标,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公平理论。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进一步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邓小平公平理论,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一、公平的前提条件——发展生产力

自古以来,公平虽然一直成为人们普遍推崇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但是在生产力低下的历史时期,公平只能是苍白无力的口号,或者是无法实现的幻想。因为在社会经济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广大社会成员不可能拥有广泛的基本权利,不可能拥有较多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也没有实施按贡献分配和一次分配后进行再调剂的物质基础。在贫穷的基础上,如果刻意要追求某种形式的“公平”,那么这种“公平”只能是平均主义式的“公平”。历史已经证明平均主义式的“公平”不能激发社会的活力,不能推进生产力的发展;不能造就社会财富大量涌现的局面,因而不能迅速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所以它不是真正的公平。

邓小平深谙这一道理,深刻反思计划经济时期曾因实施平均主义大锅饭而造成的经济困境。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认为社会主义首先必须发展生产力,摆脱贫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实现真正的公平。邓小平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3] 并针对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指出:“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这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4] 因此,“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5] 邓小平又说:“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6]

二、公平的事前规则——机会平等

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7]或者说是其参与社会、融入社会、与社会紧密结合的基本权利和条件。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机会是其生存和发展必需的宝贵资源。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首先体现在机会平等上,即社会成员在参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获取各种社会经济资源时都有平等的地位和相应的基本权利。机会平等必须排除各种特权和歧视,如民族歧视、出身歧视、身份歧视、家庭歧视、财富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宗教歧视等。应当指出的是机会平等也不能理解为毫无差别的绝对平等。由于人们“生而不同”,它默认社会成员天赋的不同和通过自致性努力而产生的差别。在实践中它遵循“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的原则。机会平等以每一社会成员为基本出发点,主张确立一种自致性的方向,力图消除社会性的先赋因素对个人正常发展的影响,它为每一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贯彻机会平等规则能激发每一社会成员的活力,开发每一社会成员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进步。

机会平等是同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社会理念与准则。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机会平等的理念和实施的条件在中国社会逐渐地树立和逐步地成熟起来,并且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出现了令人欣喜的局面。然而中国毕竟是一个有过几千年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有了较大改变的状态下,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仍时常被轻视,机会平等的规则还经常被封建特权残余所侵害。为了全面落实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社会进步,邓小平对机会平等问题作了许多针对性很强的论述。

首先,邓小平十分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充分保障。认为人人平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体现,公平首先是政治上的平等。邓小平指出,应当“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8] “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9] “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0]

其次,邓小平对于妨碍机会平等的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和各种特权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批判。他指出:“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11]  邓小平对于一些干部中尤其是高级干部中存在的封建特权残余作了严肃批评。他认为,干部待遇的特殊化,是封建特权残余的具体体现,这一现象严重地破坏了干群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人民群众当中主要议论之一,就是反对干部特殊化。要讲特殊化,恐怕首先表现在高级干部身上。……确实有些人特殊化比较厉害。”[12] “干部搞特殊化必然脱离群众。……现在有极少数人拿着这个权力侵占群众利益,搞生活特殊化,甚至横行霸道,为非作歹,还好像是理所当然。”[13] 封建特权残余除了在社会生活领域有严重影响外,还对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对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建国以后的近30年间,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所以出现了许多失误,原因之一就是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活动和日常管理活动缺乏制度化的保证,“一言堂”、家长制式的作风逐渐盛行。对此,邓小平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他指出:“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14] 为了彻底肃清封建特权残余对党内的影响,邓小平强调要建立和健全制度。他说:“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5]   

三、公平的事后原则——按贡献分配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6] 公平原则的贯彻也是如此,或者说公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得到公平的利益。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公平的含义,那么这句话就是:“得其应得”。从分配机制来说,就是实行按贡献分配。按贡献分配不但是公平的事后原则,而且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贯彻按贡献分配原则,才能激发人们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各种货物和服务;才能激发人们以最少的投入去获取尽可能多的产出(对社会的贡献),按贡献分配是支撑社会进步和社会各类资源科学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主义社会,贯彻公平的事后原则也应实行按贡献分配,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实行普遍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们除了劳动以外不能以其他方式向社会提供贡献,所以在这样的特殊条件下,按贡献分配也就是按劳分配。令人遗憾的是在改革开放前,虽然我们在理论上也强调按劳分配,但实际上实行的却是平均主义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只强调分配结果的均等,不关注社会成员在能力上的差异,以及由此引起的对社会贡献的差别,从而在分配上产生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局面,使贡献少的人无偿占有贡献多的人的劳动成果。平均主义式分配是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的不公平。它明显不符合公平的原则。这种分配方式严重地挫伤了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致使中国社会长期缺乏应有的效率和应有的活力。

如何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邓小平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邓小平复出后不久的197787日,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就说,按劳分配“这个问题从理论到实践,有好多具体问题要研究解决。这不仅是科学界、教育界的问题,而且是整个国家的重大政策问题。”[17] 以后就按劳分配原则作了多次精辟的论述。他深刻地批判了在中国实行多年、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指出:“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个路子是对的。”[18]  又说:“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人民生活永远改善不了,积极性永远调动不起来。我们现在采取的措施,都是为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服务的。”[19]

为了充分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贯彻好按劳分配的原则,邓小平认为社会成员的收入应当有合理的差距,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提出了著名的“先富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建议同志们认真加以考虑和研究。”[20]“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21]

对于如何贯彻好按劳分配的政策,邓小平还从操作层面上作了比较具体的论述。“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22] 

四、公平的调节机制——社会调剂

从总体上说,按贡献分配是公平的,因为它以人们提供的贡献为尺度进行社会财富的分配,贡献多者多得,贡献少者少得。但是在社会成员存在种种差异的情况下,它也必然会造成社会成员收入上的较大差别,并且这种差别会累积起来,成为形成更大差别的条件,所以按贡献分配的结果会造成越来越大的差别。它会违背社会主义的基本宗旨,背离公平的终极目标——共同富裕。因此必须有一个收入的调节机制,以缩小人们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这就是公平的调节机制——社会调剂。它要求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对社会成员初次分配后的格局进行调节,削峰填谷,抽肥补瘦,让社会发展的成果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享受,实现有差别的同步富裕。邓小平预见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平均主义被打破,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会不断增大,因此提出了如何防止两极分化的问题。他说:“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23] 为此, 提出了多种调节人们收入差距的方法:

其一,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  他说:“现在有些地区,允许早一点、快一点发展起来,但是到一定程度,国内也好,地区也好,集体也好,就要调节分配,调节税要管这个。”[24] “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25] 通过税收等手段,国家集中一部分先富地区和先富社会成员的收入,然后将这些收入再运用于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方面。邓小平说“国家拿的这一部分,也是为了人民,搞点国防,更大部分是用来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和科学,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文化水平。”[26] 对于很困难的一些地区,应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即“国家应当从各方面给以帮助,特别要从物质上给以有力的支持”[27]

其二,倡导区域之间的互相帮助以及鼓励发展民间公益事业。“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28]“可以由沿海一个省包内地一个或两个省,也不要一下子负担太重,开始时可以做某些技术转让。”[29] “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30]

其三,通过示范的作用来带动和促进相对落后的地区及人们加快致富的步伐。“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31] “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32]  

五、公平的终极目标——共同富裕 

实现社会公平既是价值理念也是行为准则,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侧重于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消除各种特权和歧视,以此作为判别行为合理与否的标准以及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从而为人们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侧重于强调人类的尊严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为人人共享,普遍受益。这两者的关系可以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手段服务于目的,并接受目的的指导,而目的需要通过手段的实施得以实现。离开了目的的手段会最终失去公平的意义,离开了手段的目的则只能是一种空想。在目的与手段矛盾对立统一关系中,目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手段只为人们进行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平台,由于“人人生而不同”,存在着先天和后天的种种差别,因而即使实行了机会和程序上的公平,最终仍会产生财富占有上的过于悬殊,与目的相悖,所以必须根据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公平理念进行调节。因此,目的与手段相比更为本质。人们推崇和实施公平原则,最终希望得到的是社会发展成果人人共享,普遍受益这样一种理想境地,简洁的说法——共同富裕。

邓小平高度重视共同富裕这一公平的终极目标,有过多次论述。由于公平这一终极目标与社会主义的宗旨高度吻合。因此,邓小平关于共同富裕的论述既是对社会主义宗旨的论述,也是对公平终极目标的论述。

邓小平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33]“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34]中国一旦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其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必定会造成社会动荡,矛盾激化,并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前功尽弃。对此,邓小平严肃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35]邓小平还多次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36]

中国改革开放已进行了20多年,一方面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连年高速增长,市场经济的框架基本确立,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另一方面,改革和发展也进入一个关键时期,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中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出现了经济成分多元化,社会阶层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需求多元化,思想意识多元化等新的情况。这是一个加快发展的黄金期,也是各种矛盾的凸现期,我们既拥有进一步发展的各种有利条件,也必须面对不断出现的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其中,直接涉及到公平方面的问题愈益凸显,并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市场经济的规则问题、社会贫富差距扩大问题、贫困群体问题、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问题、就业与失业问题等等,因而如何按照公平的原则来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整个过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作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则进一步强调指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这是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公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用邓小平公平理论来妥善解决上述种种问题和矛盾的重大方针。此时此刻我们深入学习邓小平的公平理论,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马克思 恩格斯全集》第1  [M]  人民出版社 1956    582

[2]《马克思 恩格斯选集》第2 [M]   人民出版社  1995   610

[3] [8] [9] [10] [11] [12] [13] [14][15][17] [20] [22] [27] [3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2832233214633221621834833651152101152152

[4] [5] [6] [18] [19] [21] [25] [26] [28] [29] [30] [31] [33] [34] [35] [36]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M] 人民出版社1993  116264~26522515515723111123155364111111161123364110~111

[7]吴忠民  《社会公正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6

[16]《马克思 恩格斯全集》第1  [M]   人民出版社 1956    82页。

[23] [2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M]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4年版  1364450



1本文刊载于《中州学刊》2006年第3期,后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06年第9期全文复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