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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推进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09-03-19 15: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部门字号:[ ]


 

杨宏翔

 

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导的制度创新,从理论上讲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微观主体的产权结构要求,是具有生命力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行新模式。为实证它的普适性,在充分认识它的优点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解决绍兴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村出现的新问题,笔者进行了为期20多天的社会调查。本报告是在走访杭州市、绍兴县,了解北京、广东、宁波等地情况的基础上写成的。本调研报告由三部分组成:我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情况概述及绍兴的实践探索;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的思路;绍兴推进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的建议。

一、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情况概述及绍兴的实践探索

(一)概述

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既不同于以资本和劳动两种生产要素为主合作的城市股份合作制,也不同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它是一种将集体存量资产进行评估清核,在考虑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养老保险及集体公益金的基础上折股量化到个人,按照产权归属明晰的思路,在清楚界定终极产权的基础上,将原村集体资产变成法人或准法人财产,由董事会运作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在实践探索中渐趋成熟的一种新型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模式,目前不同的地区做法异同,我们试图从个性中归纳出共性,再利用共性指导绍兴的个性。

1、农村股份合作制产生的背景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背景下产生的。城市化、工业化给农村带来显著的变化:农村土地资产减少,货币资产增加;农业人口减少,非农业人口增加;从事传统农业劳动者减少,从事现代农业和城市工业、服务业的劳动者增加;居住在农村的人口减少,居住在城市的人口增加……,工业化,城市化使中国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在弱化和消失,出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局面。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急待解决的问题:不断增加的货币资产(或巨额货币资产)如何处置?农民由于小生产者的天然属性,难以着眼于长远,主张分光,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历史经验上都证明是行不通的。从理论上讲,长期以来起生存保障作用的土地变成货币,只是资产形式的变化,它所起的作用不应改变,即应继续发挥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作用,但同时,货币又不同于土地,它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它的功能大于土地,如果作为货币资本,运作好,就能实现增值,如果运作失败,农民就失去了赖以维计之本。从历史经验看,满足群众的非理性需求,是对群众不负责任的做法,也会为以后社会管理及社会稳定带来被动,埋下隐患。因此,如何使变现的集体资产或者有变现的现实可能性的土地资产和其他经营性资产能起到或更好地起到保障作用,产生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就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及农民面前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它关系着城市化的成功,关系着农民的命运,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因此,经济社会发展呼唤新的农村集体财产组织和运行制度,在强烈的制度需求下,由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导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诞生了。它是广大农民与农村经济工作者共同的智慧结晶,虽然它还幼稚,但已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从20世纪90年代初广东省海南县开始,后在广东省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试行,目前在北京、天津、河南、江苏、浙江等一些地区的农村推广。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看,效果普遍比较好,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在发展中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本报告将在第二部分中就这些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2、目前的几种主要模式比较

目前我国各地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指导思想一致:通过明确界定产权,界定各权能主体的职责权利,探索集体资产的高效运作方式,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以更好地达到保障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但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目前人们根据资产量化及享受资产量化的对象、范围、办法等归纳出四种模式(暂称为模式)下面通过比较分析四种模式的异同,达到对我们借鉴和启发的目的。

 

指标

 


名称

资产量化对象及范围

享受资产量化对象

资产量化及利润分配办法

杭州模式

(杭州杭市)

集体净资产中资本金的64%

实行股份制改造时在册社区人口和对集体资产形成有贡献的人

按人口股和农龄股量化,以人口股为主

海曙模式

 

(宁波海曙)

1)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量化的是集体经营性净资产;(2)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量化的是现有经营性资产;(3)新建股份制原集体资产不量化,个人股权数为入股农民投入的股份

1)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享受对象为在册社区人口;(2)新建股份制属入股农民投资获得股权

1)整体股份制改造和部分股份制改造按股分配;(2)新建股份制,经营性净利润80%归入股社员,20%归集体。

昌平模式

 

(北京昌平)

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70%量化到个人,其他为集体股

实行股份制改造时在册社区人口及对集体资产有贡献的人,同时规定独生子女可优惠享受,经营管理者须出资认购股权形成经营风险股

1)户籍股占10%,农龄股占90%;(2)设独生子女奖励股和经营风险股,前者为本人户籍股的50%,后者董事长认购10万元,监事长认购5万元。

绍兴模式

 

(浙江绍兴县)

集体经营性净资产

实行股份制改造时在册社区人口及对集体资产有贡献的人,同时规定独生子女可优惠享受。

1)人口股不低于60%,其余为农龄股;(2)独生子女可根据具体情况享受双倍股权,或实行单倍股权享受双倍分红;(3)如果集体净资产主要来源于土地被征用,除了考虑人口与农龄外还可考虑土地承包面积。

 

分析、比较、评价:

以上四种模式的共同之处是:(1)实行股份合作制都首先进行的是清产核资,这一方面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基础,摸清可量化的底数,另一方面也是利用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机会对集体资产进行清点评估,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的产权形态及数量,为产权保护奠定基础。(2)对宜实行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进行量化,明确各主体的所有权数量。

不同之处是:(1)对存量资产量化还是通过股份制吸收增量资产,大部分采用的是前者,只有宁波海曙模式的新建股份制情况采用后者。我们认为前者产权归属清楚,不易产生矛盾,后者有利于增大集体资产运作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且入股股东用自己的货币资金购股,有利于增强产权的界区功能,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即强化股权在界定股权主体之间、股权主体与非股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区间,在新的股权利益和责任界区明确化后,股权主体可以明确自己的利益所在,关注自己的利益以及用股权来谋取自身的利益,同时,由于股权主体关心自己的利益,从而对资产经营者的行为就产生了约束力。但它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产生新的产权不清,责权不明。由于原集体资产没有量化,每个原村集体成员并没有具体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多少,即终极产权主体人格没有具体化,产权数量没有具体化,使产权的功能难以发挥,而新增股的股东收益占新的净利润80%依据不充分,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年净利润有多少是新股带来的,有多少是原集体资产(主要是土地)带来的,由于难以界定资本和土地两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因此82的分配存在疑义,当经济效益好的时候,矛盾会更加突出。(2)股权量化的做法不同:有的设集体股,有的不设集体股,有的个人股只分两类:人口股和农龄股,有的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奖励股和经营管理者风险股,有的还考虑了土地承包面积,有的人口股占比重大,有的农龄股占比重大。我们认为设集体股即产权归集体所有会产生新的产权不清,集体是个虚置的主体,集体由谁代表,谁能代表集体都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设集体股不仅与股份合作制改造时明晰产权的一个初衷相违背,而且集体的含义和边界随着时间在变,集体产权的共有性会产生新的产权不清。农龄股比例大,体现了向效率倾斜的思想,人口股比例大,体现了向公平倾斜的意识。我们的观点是由于小农的平均意识浓厚,以及土地在我国农村历史上的主要功能,应体现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人口股占比例较大为合适。一定的奖励股体现了农村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兼顾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国家各类政策的统一,但增大了实施成本。设置经营风险股有利于对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但经理人的变动必然引起股权的相应变动,如何处置变化中的问题需要设计合理的制度。如果集体经营性资产主要来源于土地被征用,适当考虑土地承包面积也是合理的。

3、农村股份制的主要特征及效果

我们把成熟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清晰化。通过清产核资,股权量化,无论是终极产权还是法产权都比较清楚,终极产权归股东(原村民个人),法人产权归股份合作社。

2)股权商品化。股权量化给个人,通过股权证书证实个人对股份制资产的产权。产权从理论上讲具有商品性质,可以交换流通,因为没有产权的商品化就不可能满足资源的流动性要求,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功能的充分释放都会受到很大的局限。虽然一些地方规定了股份商品化的范围或暂不许流通,使其只有准商品的特征,或使其商品性暂时受到抑制,但我们认为这只是过渡时期的做法,不能流动的产权属于古典产权,它与不发达的商品经济相联系,与生产规模的有限性、市场的狭小性和交换关系的简单性相联系,现代商品经济要求现代产权结构与之相适应,现代产权具有社会化、商品化的特征,随着城乡一体化及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农村资产营运的视野必将拓广,产权的商品化将势不可挡。正如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3)财产所有权职能与营运权职能分离化。财产所有权归股东,股东行使其权利和义务,营运权归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市场需要按市场方式选择经理人,这两种权能的分离创造出了财产的二重化形式:实物形式和价值形式。这种分离不仅为财产的形成、组合、支配的社会化提供了实现途径,而且也使之真正具有了现代的开放的性质。

4)股东权益保障的法律化。股东的权益通过股份合作制章程来规定,随着股份合作制法人地位的确立,股东权益的法律地位也就更加强化。股东不仅可以行使章程中规定的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利,而且享有一定范围的股权支配权和凭股权获得收益的权利。

效果:

从全国各地实施情况看,股份合作制具有以下共同积极效应:

1)社会安全阀作用。孟子曰:“民有恒产,始有恒心”,股份合作制使农民有了看得见的权益和永久性的保障,给农民吃了定心丸,起到了明显的社会稳定效果,比如杭州市实行股份制的地区,村民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绍兴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得到了农民的广泛支持和欢迎,斗门镇由于政策安排的好出现了农民争相拆迁、主动要求拆迁、急于拆迁的现象,在撤村建居过程中基本没有上访事件。

2)从制度上有效减少和防止了腐败现象

实行股份合作制前由于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村级财务普遍存在问题,股份合作制按法人企业运作,章程起着一定范围内的法律作用,对行为人具有硬性约束,而且章程规定,一年要进行若干次的财务收支公开,以接受股东监督,而且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些做法从制度上有效抑制了腐败的产生。

3)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

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来自财产制度创新。商品经济的实践史证明,股份制是最适合市场经济的财产制度,它与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特征相同或相近。符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思想。现代产权制度是经济具有活力的基础,随股份合制经济的发展,产权结构的不断规范,这种制度必将成为集体经济活力的基础和源泉。

4)从体制和机制上为农民提供了利益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平等竞争的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只有具备了这些特征的经济形式才具有生命力,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只有这样的经济才能给经济主体带来利益,因此为农民谋利不仅在于授之于鱼,更在于授之于渔,帮助他们建立一种保障其利益的体制平台,按市场机制运作的经济组织,就为解决“三农”问题找到了突破口,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就具有市场经济要求的这些特征,就起到了这样效果。比如杭州市2003年对34个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村进行审计,结果显示净资产与实行股份合作制前相比增加了19.8%,可分配资金额增长了8.5%,大大超过了改制前的增长速度,从而也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

5)把农民从集体资产(主要是土地)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实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前,农民离开土地、离开村子,就有丧失土地承包权和享受集体福利的可能,因此,农民为了保住可享受的集体福利要么选择固守农村,要么长期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奔波,导致在城市就业的成本增加,不利于农民的稳定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也不利于农村失业和隐性失业人口的减少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可以一并解决这些问题。

6)强化了民主管理,体现了政治文明

小农的生产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和自我意识,不愿关注个人以外的事情,股份合作制迫使他们从关心自身利益出发,关心集体资产运作过程,主动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行使自己权利的意识增强,因此,股份合作制是农村政治文明的有效载体。

(二)绍兴的实践探索

绍兴从2001年开始探索农村股份合作制,主要试行地区为绍兴县、越城区、嵊州市、诸暨市、上虞市等。绍兴县已有6个村顺利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嵊州东蒲村已将2.7亿元的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越城区已有两个村完成了撤村建居改造,上虞市已将8个村、越城区已将 10个村分别纳入了股份合作制改革。绍兴县的做法被概括为“三有一化”[1],下面以绍兴县为主介绍和分析其实践探索。

“三有一化”是指有保障、有股份、有技能、村庄社区化或村庄自治化,对土地未被征用但拥有较多集体资产的村实行有保障、有股份、有技能、村庄自治化,对土地被征用而且集体资产不多的村实行有保障、有股份、有技能、村庄社区化。保障的实现是从土地征用款中提足生活补助费用,养老保险费用;有股份的实现,是从土地征用款中保足、提足(集体公益金)之后,对剩余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分配到个人,个人享有的股份通过股权证体现;有技能是通过“三单”制实现的,即对失土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培训采取“企业下订单,学校出菜单,政府来埋单”的办法。“三有”实施中最关键、难度最大的是有股份,即股权量化,绍兴县做法的主要环节是:

1、确定享受股权量化的对象。前面模式中已列出县政府指导意见规定享受股权量化的对象为实行股份制改革时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同时规定在读大中专生及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且户口回迁的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军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均在享受之列。其中对在读大中专生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办法,同时规定享受对象的确认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县域范围内同一对象不重复享受。

2、量化方法。以在册人口和农龄为依据,也可考虑承包土地的面积,但按人口部分不得低于60%,农龄指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人口,独生子女可根据集体意愿适当增加。比如有的村规定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相应享受双倍分红,有的村规定独生子女量化时按1人记,分红享受双倍等具体做法不尽相同(前模式中已列出)。

3、股权的流动性规定。量化后发给股东股权证书,建立股权档案,今后在原资产范围内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股权实行内部封闭运作,即可以继承,经董事会批准可在内部转让,赠予,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得提现、质押。

4、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向规定。1)从事营利性比较稳定风险小的商业活动,主要是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商业服务,比如房屋出租等。(2)重大投资决策要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5、关于章程的规定。1)股份合作制组织必须制定章程,章程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到股东人手一册。(2)章程要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职责,对股份、股权、股权转让、组织机构、资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要明确规定。(3)资产经营须严格按《章程》运行,违反章程的行为无效且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评析:绍兴县的“三有一化”既体现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有保障使农民消除了后顾之忧,有股份使农民对未来有了良好的预期,有技能是政府的授之以渔,有利于适应从农村到城市的生活工作转变,增强竞争力。但人口股与农龄股的比例弹性较大,独生子女各地待遇大相径庭造成十里之内政策不同,不利于农民的心态平和,同时对一些棘手问题,比如挂靠户口人员及村未改制的企业资产处置等问题政府在指导意见中也应给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否则导致操作困难。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思路

纵观股份合作制的运作,发现各地遇到的问题具有共同性,下面把共同性的难题归纳为8个方面,并一一论述,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政策供给短缺的问题

农村股份合作制属新事物,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指导政策,各地的操作依据都是地方政府的指导意见,遇到一些争议问题或疑难问题难以从现存的政策中找到明确答案,因此,许多做法是多方博弈和妥协的产物,有的属“摸着石头过河”,具体操作者盼望尽快出台具体的政策性规定。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是基础,实践决定理论,中国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中国特色的股份合作制,与农村土地承包制一样是农村经济组织方式的一次革命,因此,属认识和理论范畴的政策,必然滞后于实践,但我们不能因没有政策而裹足不前,正如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以明确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如果等有了政策再行动就会影响农民的利益,失去发展的机遇,因此,在政策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制定指导性意见时,原则性的东西定死,以便操作,同时在制定意见时,会同法制办、农经办、政研室、体改办等部门讨论,确保在大的方面与党的路线、政策、方针一致,与法律法规不矛盾,不抵触,应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执政为民的态度大胆创新。

(二)关于注册登记的两难处境问题

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股份合作制与任何经济组织设立一样,其设立的标志之一是到国家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以取得合法资格,股份合作制按照终极产权与法人产权相分离的原则组建,其法人登记更具意义,如果不进行法人登记就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就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就不能以独立的人格参与经济活动并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但是另一方面,一旦注册登记,就成为法人纳税主体,要根据其经营活动和盈利情况依法纳税,由于新的股份合作制是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的弱质母体中孕育出来的,其基础不厚,实力不强,国家抽税将使其更加孱弱。因此,出现了注册登记上的两难处境。我们的观点是对农村经济国家是大力支持的,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大环境和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可以在大政策不违背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保护,比如给出一个过渡期,比如福建厦门确定的过渡期为五年。这从理论上也是有依据的,从保护贸易的理论中可以找到支撑。因此,我们主张要么进行法人登记,通过确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减免税的办法解决两难矛盾,要么规定在股份合作社诞生的一定时期可暂不登记,确定适当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一定要进行法人登记。前种做法首先保证它产生时就是一个正常的合法的法人,有利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解决经济活动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和矛盾。但是在地方政府难于给予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可从实际出发采用后种做法。

(三)关于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具备的条件问题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目的是通过明晰产权,规范资产运作,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只有具备可以进行一定规模运作的经营性资产,或具备现有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巨大潜力明显机会的村才适合搞股份合作制,这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条件,具体地经营性资产人均多少及总量达到多少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确定,比如绍兴县规定人均经营性净资产不低于1000元。实行股份合作制还应具备一些充分条件,比如群众有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和愿望。

对于土地未被征用但集体其他经营性净资产多的村以及土地虽然目前未被征用,但具有被征用的现实可能性的村也可提前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初期工作,比如享受量化对象的确定、集体资产的清核等工作,这有利于降低宣传和操作成本。

(四)关于集体股要不要设置的问题

文章在第一部分中已论及集体股的设置带来新的产权不清晰,与实行股份制的初衷相悖。因此,我们认为在股权量化前已提留的,即已经考虑了社员的养老保险、生活补助与集体公益金的,就不要再设集体股了。

(五)关于享受资产量化的对象及股权分配比例的确定问题

该问题直接关系到每个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是争议最大、最难统一的问题。关于资产量化对象目前普遍规定为实行股份制时村在册人口,具体享受量化的对象有的包括在校大中专生、义务兵、服刑人员,有的不包括在校大中专生,但按合理性原则给予一定数量的一次性补偿,有的地方不给服刑人员股权享受权,有的地方除考虑人口外,还考虑农龄及所承包的土地面积。农龄体现了劳动在集体资产形成过程中的贡献,是合理的,考虑土地承包面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土地承包面积相对稳定,人口迁出迁入变动较大,用不变与变的结合弥补单纯考虑一种因素带来的不公平。我们认为考虑的因素越多越合理,但操作起来也越复杂成本也越高。我们建议指导意见应考虑公平合理,但不要考虑太多的因素,否则难以操作。同时应从实际出发,具体考虑哪些因素应联系集体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原因,比如,如果集体经营性资产主要来源于土地征用款,则适当考虑承包土地面积就是应该的,如果不是则可不考虑。从保障、公平与合法原则出发,对服刑人员不应剥夺其享受人口股的权利,但如果设农龄股,计算农龄时应减去服刑时间。对外嫁女应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对待:一是农嫁农而户口已迁出者,一般不能再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享受户口股,但其曾在村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其农龄,按农龄分得一定的股份。为便于以后对股份的管理,也可以不给股份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农嫁居而户口仍在村者,可以认为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没有改变,因此,应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三是农嫁居而户口迁出者,一般不再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但其在村劳动期间,也可折算为一定的农龄,给予一定的补偿。

(六)关于股权的流动性问题

从理论上讲,产权的流动性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流动性与效益性直接相关。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产权私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这里的私有包括三个方面:使用权私有、收益权私有和转让权私有[2]。实践证明,产权的流动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是中国农民具有特殊性,他们长期从事半自给自足经济,对现金的偏好及缺乏长远目光具有强烈的把股权变现的心理和行为倾向。因此,关于股权流动性问题也可规定一个过渡期,比如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对外转让,过渡期满后可以自由转让、质押。股权流动的过渡期应与股份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过渡期一致。

(七)关于经理人的选择问题

经理是现代经济组织中法人财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和直接决策者。虽然他们经营的是别人的资产,但其经营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决策失误、经营不善,他不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且还会导致其“人力资本”贬值,甚至职业生涯的结束。因此,现代经济组织的高效益依赖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成熟,依赖于市场需求方对经理人的高要求,依赖于市场“用脚投票”的硬约束。因此,现代市场经济迫使经理人具备把自己的命运与经济组织的命运捆在一起的意识。因此,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应由董事会从市场招聘专业经理人。如果经理人是村民自治委员会或居委会的干部就会出现“政企不分”现象,从而难以避免来自上级的行政干预,也就难以真正做到自主经营。但是,如果原村干部素质较高、群众威信好,村转居后,原干部已不是居委会干部,他有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则另当别论。如果经理人还兼居委会干部,这种现象应只存在于过渡时期。

(八)关于股份合作社与居委会的关系问题

股份合作社与居委会的关系属经济组织与准行政组织的关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认为关键是要明确各自的职能定位,股份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其法人财产完全按市场运作,居委会是准行政组织,其运行遵循政治市场规则,股份合作社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居委会以服务居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目标。二者是各自独立的,应相互支持,但不能相互干预。

三、绍兴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建议

绍兴经济比较发达,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较快,绝大部分农民都具有农民和产业工人双重身份,综合素质较高,具有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有利条件,目前土地被征用的村及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村较多,制度需求也比较迫切,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正当其时。我们的建议包括四个方面:(一)实施的意义和对象;(二)指导原则;(三)有关政策规定;(四)步骤和方法。

(一)意义和范围

1、意义

前以论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有诸多益处,它是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一种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形式,是解决发达地区新时期农民问题的有效抓手,是贯彻落实中央“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3]的有效举措。

2、实施的对象

根据前面对农村股份合作制应具备的条件描述,结合绍兴实际,我们认为绍兴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对象村宜分为三个层次:必需改革的村、应该改革的村、创造经济增长点待条件成熟后再改革的村。必须改革的村有三类: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村、已撤村建居或已列入撤村建居的村以及“城中村”、“景中村”“园中村“等被城市、企业和景区“包围”的村;应该改革的村有两类:一部分土地被征用且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较多的村以及土地有被征用的现实可能性的村;创造经济增长点待条件成熟后再改革的村为:离城市、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等较远,目前土地不具备征用的现实可能性,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

(二)指导原则

必须进行和应该进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在进行股份和作制改革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原则。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和提高农民利益,因此要始终坚持以农民为本。本着为了农民,尊重农民,理解农民,倾听农民心声的原则,细心做好各项工作。要综合考虑好农民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生活保障、养老保险与股权量化的关系,全面协调处理好涉及农民利益的各方面关系,借助各级政府和群众的整体合力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股份合作制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干部,尤其参与具体操作和指导的干部,要以积极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对待这项工作,深入了解和研究所在村的具体情况,制定周密的方案,在群众积极参与下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既要防止盲目冒进,又要防止拖拉无为,犹豫不决。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每个村因资产形成与资产构成种类不同,地理位置等经营条件不同,人口状况不同,因此,决定了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能一刀切,应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掌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3、依法办事、尊重民意的原则。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土地被征用的村,要按照“先投保、再提留、后量化“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实施,规范操作。涉及具体政策的执行、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坚持群众自愿,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进行张榜公布,确保“阳光操作”。

5、科学发展、不断规范的原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保障和增加农民利益的制度创新,属新事物,政府指导意见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具体问题,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要树立科学发展不断规范的思想,在发展中解决发展中的问题,采取不断发展、不断规范、不断完善的办法,逐步向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目标迈进。

(三)有关政策规定

1、关于资产量化的规定

1)资产量化的对象: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

村集体资产根据股份制改革的需要可分为三大类: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前两类不做量化,股份制改革量化的只是经营性净资产,而且是“留足”、“提足”之后的经营性净资产。

若村集体拥有企业,为降低风险宜采取出售变现,将变现款纳入经营性资产一并量化。未量化的资产仍为村集体资产,在原村级经济合作社转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后,由社区股份合作社所有和经营管理,在账务处理上可以将其列为资本公积,量化的资产则列为实收资本,提取的公益金则为盈余公积——公益金,此三者构成所有者权益。

2)享受资产量化的对象: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含因土地被征用已“农转非”人员,但不包括户口“挂靠”人员)。

在读大中专学生及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且户口回迁的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以及服刑和劳教人员,也应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其中对在读大中专生也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办法。

外嫁女户口迁出者可根据农龄享受一定股份,户口未迁出者与本村其他人同等待遇。

应征入伍者实行与本村其他居民无差别待遇。

享受资产量化的具体对象的确认,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市域范围内同一对象不能重复享受。

3)资产量化的方法:原则上按实行股份合作制时的在册人口(上述(2)中所指人口)和农龄为依据,还可根据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原因具体对待。若集体经营性资产主要来源于土地征用,也可增加考虑承包土地面积的因素。但按人口量化的部分不应低于60%。具体量化依据及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的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通过确定。

4)资产量化时农龄的计算:以1962年农村实行“大包干”为起始年,个体按男16周岁——60周岁,女16周岁——55周岁的农业户口身份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关于股权变动和流动的规定

1)今后在原资产权属范围内实行股权主体及份额固定化,即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

2)将来新增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如何量化处置由届时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按三分之二人同意确定。

3)量化到个人的股权可以继承,但在一定的过渡期内经董事会批准后只能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内部转让、赠予(同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提现、质押。过渡期满后即可自由转让、质押,但不得提现。

3、关于股份合作社建立后运行的有关规定

1)经营方向:为确保股东利益,股份合作社应从事收入来源稳定、市场风险小的商业活动,比如建造厂房、宿舍从事出租等物业管理。具体经营活动的确定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或表决通过。

2)章程:股份合作社要制定规范化的章程,股份合作社的运行要严格遵守章程。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份合作社的机构设置、资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利润分配、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及行为等都要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违反章程的行为一律无效,并由做出决定者承担全部责任。

3)财务管理:股份合作社要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发的村社财会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推进财务电算化管理进程,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公开财务状况,接受股东及监事会的监督。

4)利润分配:当年利润实行按股分红,分红前必须先提公积金和公益金,每年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10%,原则上不得低于15万。

5)与居委会的关系: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属经济组织,居委会为自治组织,两者应相互支持、相互尊重。

4、关于社会保障

1)参加社会保障的对象及保障类型:凡土地被征用的村民,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没有参加社会保障的,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时要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加对象为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原有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经济基础好的村应参加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

2)养老保险费用的负担:由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共同出资,原则上按个人和集体负担40%左右,政府负担60%左右,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不得低于养老保险总额的5%

3)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可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

(四)实施步骤与方法

经济组织的建立包括四个关键性的逻辑层次:资产评估、法人产权的确立、组织制度的设计和经营权的安排,以下围绕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步骤和方法。

1、建立组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重大变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内容复杂,需要协调和沟通的部门多,其他地方的实践证明,这项工作的领导者和参与者是个庞大的群体,因此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指挥、协调以确保该项巨大工程的顺利实施。

2、宣传动员。改革前应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使改制的意义、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让广大群众明白改革的真实意图,让群众知道这是一件大好事,大实事,要让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各地可以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召开各种座谈会以及逐家走访农户,向群众宣传改革的意义与政策。

3、收集信息,掌握情况。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的指导下,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改革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由村民代表、村干部、镇、乡、街道、县干部组成。工作小组要先对对象村的情况进行摸底,主要摸清两个方面的底:人口底和资产底,摸底之前要对需要掌握的人口信息和资产信息进行分类分项,比如人口信息包括:在册农业人口、征地时16周岁以上的人口、男满16——60周岁和女满16——55周岁的农业户口身份年限、在校大中专生、义务军人、服刑、劳教人员等。资产信息包括:资产的形态、资产的来源等,在掌握资产信息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评估的经营性资产。

资产评估应由中介机构完成,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让农民放心。为降低市场评估成本,可以把一定时期宜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所有村总资产作为标的,通过招标竞争的办法,降低评估费用。在资产评估中当资产可以高估和低估时,应采取低估。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应有村民代表监督。

4、制定方案,量化资产。改制小组可根据市、县的有关改制精神,结合村实际,制订和测算改制的初步方案,确定量化资产的比例、量化对象及量化数量、股份设置、治理机构的设定、草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初稿、协商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等。

改制和资产量化方案经村民大会慎重讨论,须有2/3以上村民同意,方可通过。

5、选举和产生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要求年满16周岁,具备一定的政治、文化素质。股东代表名额一般按不少于股东总数1/5比例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人。各项筹备工作完成后,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讨论和通过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种事项。股东代表实行一人一票制,体现合作社性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应经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正式生效并严格执行。

 

注释:

[1]绍兴县[2003]88号文件。

[2]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 契约经济学(A) 经济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3]200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




该报告完成于20043月,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形成了绍兴市委2004[34]号文件,文章主要内容以“现代产权视角下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为题发表在《理论探讨》2005年第一期上,获2007年蔡元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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