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新枫桥经验”的由来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犯罪手段日益复杂,跨区域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众多、专业技术性强等特征,为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难题,传统办案方式难以有效应对,如何实现高效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必须寻求新的出路。于是,“枫桥经验”作为成功的社会治理经验在互联网治理领域受到关注。
2016年12月26日,一场关于网络“新枫桥经验”的高峰研讨会在首都人民大会堂举行,“新枫桥经验”与网络犯罪治理正式进入公众视野。2017年1月11日,互联网法律论坛第二期暨网络“新枫桥经验”现场研讨会在浙江诸暨召开,互联网企业高管与多名法律专家学者、公检法一线执法人员齐聚一堂,再次掀起网络“新枫桥经验”的讨论热潮。顾名思义,“新枫桥经验”是对“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创新,它源于阿里巴巴等网络企业与各级各地政法机关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开辟出的一条警企合作、群防群治的新模式,因此被誉为网络“新枫桥经验”。
二、网络“新枫桥经验”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
一是“枫桥经验”是社会综合治理的成功和成熟经验。1963年,诸暨枫桥干部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得到毛泽东同志的批示,并在全国推广。50余年来,“枫桥经验”历久弥新,并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逐渐形成“党政动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的新格局,做法多次得到中央肯定,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典范。
二是互联网犯罪治理的现实需求。互联网以其高速度、大容量、交互性和开放性,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革新社会发展与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风险,引发复杂的社会管理和法律问题,网络治理已经迫在眉睫。但是,打击犯罪方面,政府机关有职权却缺乏技术,互联网企业有技术却缺乏职权,传统意义上“各司其职”的社会管理方式在打击互联网犯罪时捉襟见肘。寻求技术与职能的整合是破解现有困境的最佳出路。在这一点上,以“群防群治”为要义的“枫桥经验”很好地找到了二者的结合点。
三是网络“新枫桥经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所谓网络新“枫桥经验”,主要体现在四个“新”,即新思维、新办法、大数据、新技术,其主张通过增加社会参与的广度和厚度,强化社会共治的张力与活力,来达到治理与防范的最终目的。在网络安全治理中,不仅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更要强化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共治共享。这便是网络“新枫桥经验”在涉网犯罪治理中被学界和实务界推崇的主要原因。
三、检察环节网络“新枫桥经验”的应用探索
诸暨检察院作为“枫桥经验”诞生地的司法机关,近年来受理涉网犯罪案件数量一直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态势,如2015年受理涉网犯罪案件33件137人,2016年达到45件618人,且多个案件为公安部督办的百人以上专案。面对严峻的办案态势,依靠办案中积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扎实践行“绿色司法”,主动寻求党委主导下的政法机关、涉网企业的多方联合,以“分案专办、分化处理、分案指控、集中引导、集中治理”为主要手段,从执法理念、资源配置、办案机制上下功夫,构建集约、高效、规范的绿色办案体系,为实现涉网犯罪的“早介入、快办理、深治理”探索出了一条有别于传统办案模式的全新路径。笔者将其概括为“三分两集中”的办案模式。
(一)分类专办,打造专门化、专业化办案力量
专业技术性强是涉网犯罪的显著特征。从司法实务上来说,专门化和专业性是不可忽视的两个重要维度。
1.设立专门化办案组织。类案专办的审查办案机制是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普遍规律。随着近年来涉网犯罪案件井喷式暴增的新情况,类案专办已是司法机关应对之策中的最基本要求。选择办案经验丰富并能熟练掌握计算机、互联网专业知识的业务骨干和辅助人员成立网络犯罪办案组,并开展类案指导、类案调研、类案防范等工作,这样不仅考虑到了办案经验的累积、传承,还确保能办案、会办案的人能切实担当重任,从而以合理配备司法资源来减缓当前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困境。
2.强化办案力量的专业培训。在专人专办的基础上,基于办案精锐的可持续考虑,后续有针对性的培训必不可少。通过加强与阿里巴巴、银行等企业的交流协作,由企业为检察人员进行网络技术、金融财务等相关知识培训,邀请名校导师开展互联网法律知识讲座、研讨,办案人员赴企培训,企业人员跟踪定向指导等,为办案中实现对大数据的精准分析研判、厘清法律关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分化处理,形成“对症下药”的办案方式
所谓分化处理,是指通过对涉网犯罪的环节、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加以分类,从而制定各个击破的讯问、取证等办案策略,最终实现整体突破的办案方式。
1.建立“分类讯问”的口供固定模式。涉网案件嫌疑人动辄上百人,讯问工作量巨大,如何在有限的办案期限内达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讯问的技巧和策略值得仔细探讨。办案中,可运用心理战术,在讯问等候室先集中谈话,告知侦查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将嫌疑人按照认罪与否予以划分,一方面,可以利用从众心理对嫌疑人的影响,保证认罪的嫌疑人口供稳定,也促使态度摇摆不定的嫌疑人趋向于主动认罪;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办案人员根据认罪态度的不同单独使用不同的讯问策略,确保讯问过程顺利高效。
2.建立“抽样式”的证据采信模式。涉网犯罪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客观上难以一一取证,在证明标准上,若总是坚持过去的高度印证原则,会存在困难。为节省司法资源,在引导侦查中建议采用“抽样式”的证据采集模式,即从众多被害人中,选取作案手法有代表性、涉案金额大、空间距离相对较近的被害人作为取证对象,既保证了案件的高效办理,同时也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审查起诉。值得注意的是,样品应当确保具有充分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抽样方式要尽量保持一种客观性,可采取第三方平台随机抽样、嫌疑人提出抽样、公诉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是这种看似随机的“抽样”取证实则是根据嫌疑人的线下行为特点刻画形成的作案逻辑来获取,并不带有抽样者个人的主观色彩,作为证据的客观性方面可以保证。当然,结合抽样式证据采信难以获取全部被害人陈述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账册、银行或者网上交易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不符的,还是应该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综合全案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实现打击犯罪的不枉不纵。
3.分类处理宽严相济。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涉网犯罪往往是“小行为、大危害”,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涉网犯罪中应当审慎适用,但基于对网络开放性、包容性的保护要求,总体还是应当保持严而不厉的办案思路。实践中,对犯罪情节较轻、保证不妨害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如犯罪时间短,获利较小的帮助犯等,可建议侦查机关不提请逮捕,取保候审后直诉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还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情节较重的,如软件研发者、犯罪方法传授者,犯罪时间长、获利巨大的主犯等,一律从快批捕起诉,从严打击;同时,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可建议侦查机关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防止其重操旧业继续危害社会。事实证明,这种分类处理的办案方式是可行的。如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通过分类处理,在办结的“2015.8.14”、“2016.4.19”专案中,已有266人退赃退赔,累计金额达570余万元;有34人由拒不认罪转为供认不讳;而且系列案件以这种方式办理过程中无一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妨害讼诉等违法行为。
4.分罪名灵活打击。法律总是不可避免具有滞后性。且由于涉网犯罪多为新型犯罪,并受取证手段、技术鉴定等因素影响,为打击该类犯罪带来了难题,这种情况下,需要“兜底”性的罪名发挥重要作用。如在钓鱼软件刷单网络诈骗案件中,对制作并在网上发布视频传授如何使用钓鱼软件的行为人,虽理论上构成诈骗共犯,但实践中诈骗金额往往难以明确认定,可以传授犯罪方法罪批捕、起诉,确保对于涉网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分案指控,探索集约高效的出庭模式
与传统犯罪单独作案或者少数几人团伙作案不同,涉网犯罪灰黑产业链的运作模式往往造成嫌疑人人数众多。如何实现高效庭审,是一直陷于“案多人少”困境中的检察机关必须要解决的燃眉之急。对此,可采用个案内的繁简分流,分类指控。
1.注重诉前沟通,分批起诉。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尤其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并告知其可能判处的刑罚,了解其心理动态,积极开展认罪教育转化。在充分了解辩方意见和嫌疑人认罪态度的情况下,除按照犯罪内容分案外,还可根据庭审难度对案件分批起诉、分案处理,对于个别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定性争议大而影响开庭进程的各自攻破,以提高整个案件的庭审效率。
2.注重庭前沟通,简化庭审。针对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材料多且被告人、辩护人众多的实际情况,起诉后第一时间与法院沟通,告知起诉模式,便于法院集中分案。充分运用庭前会议,解决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并就证据有无异议、是否调取新证、全案定性、如何评价各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等争议焦点明确控辩双方初步观点,为提高庭审效率打好基础,促使庭审实质化。
(四)集中引导,实施“路标”式诉前侦查
对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较多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侦查,既能提前了解案情、熟悉证据,又能及时引导取证,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整个案件的查办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建立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群策群力是网络新“枫桥经验”为涉网犯罪开出的一剂良药,公检法的合作必不可少。可依托与办案部门互联互通、重大案件信息通报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建立与公安网侦大队、民警点对点的联系制度,实现案件信息资源的即时传递,便于检察机关提高介入效率和“把脉案件”、引导侦查的效果。同时,也提高了后续案件办理质量,为类案办理中的模式化取证、固定证据提供了参考。
2.探索“证据清单”机制。在信息互联互通基础上,以“证据清单”的形式,对网络犯罪证据体系进行梳理总结,按照罪名分别罗列相应常规证据目录发送侦查机关,个别案件在介入时及时列明证据清单,实现了提前介入引导的零距离和无缝化,为侦查机关全面、快速、高效取证提供了有力指导,避免出现同类问题重复监督、无的放矢的问题。
五、集中治理,运用新“枫桥经验”提升办案效能
枫桥经验是社会治理方面的一面旗帜。面对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逼人态势,打击与治理并重才是解决涉网犯罪社会问题的上策。作为检察机关,要注重源头防范,深化社会治理,坚决杜绝“一捕了之、一诉了之、一判了之”的机械做法。
1.注重同步法律宣传。网络犯罪的“现代化”要求我们必须摒弃传统的“就案办案”的老思维。要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结合案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建议和鼓励受害的网络公司利用其平台,进行大范围宣传,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特别是在系列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可以利用网络平台的“群发”功能告知被害人报案途径、提交证据,发挥“社会人管理社会事”的积极主动性,为后续办案提供便利,这也正是“枫桥经验”提倡的“群防群治”的要义所在。
2.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司法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随着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司法愈要发挥能动作用,与社会实现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司法价值的最大化。因此,要在办案中打破封闭思维,认真开展调研、总结,以“一案一总结一建议”的方式,积极向案发单位和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检察建议,服务社会大局,回应群众期待,打造和谐共生的司法生态。
3.打造协同型司法。互联网时代,大量的犯罪信息和犯罪线索不再来源于侦查机关,而是来源于互联网企业。《中国云计算安全政策与法律蓝皮书(2016)》指出,云服务面临的最大风险在于用户数据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因此,涉网犯罪的打击与预防还必须要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的协同合作。既要用好企业这个有效平台,借力企业形成开放多元的法治力量,也可借研讨、论坛、发文等形式吸引各界学者共同参与研究,推动研究升级,发挥理论带动实践的“乘数效应”,为解决办案实践难题提供一个全新的路径。
(作者简介:谢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瑞霞,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员额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