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离娄上》有云:“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任何国家的治理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这里的规范包括国家法和民间法。社区作为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社会与个人产生关联的接口,其治理规范呈现多层次、多主体的特点。当前,社区治理规范体系主要由国家规范和社会规范组成。国家规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及政策,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代表着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具有强烈的命令性成分,属于“硬法”。社会规范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制定主体为不属于国家机关的企业、居民团体,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的有效手段,具有传统性成分,属于“软法”。二者相辅相成,功能互补,共同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
(一)国家规范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讲求“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因而实现法治离不开国家规范的不断完善。国家规范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国家规范有国家力量作为支撑,在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方面具有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巨大优势,当前中国的重大改革都是通过国家规范的变革实现的。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规范作为法的主要来源,自然也是社区治理必须遵循的规范。我国社区治理的国家规范的来源分为国家层面立法和地方层面立法两部分。国家层面立法主要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党中央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为主,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层面立法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辖区内有效。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共享国家规范创设权,实现不同层级之间的制度互补,有效缓解了国家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和各地情况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1. 国家层面立法
国家层面立法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为主。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这一重要论断突出强调宪法与治国理政的关系。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社区治理需要处理好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关系,所涉及的规范也是多元的,上至国家法律,下至街道办发布的红头文件,都可能涉及社区治理。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必须以万法之源——宪法——为引领,坚持“宪法治理”。所谓“宪法治理”,就是将一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逐步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轨道,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精神建构国家体制,通过实施宪法为国家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是宪法赋予的法定权利。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集会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批评建议权、劳动权、教育权等权利,这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权利保障。此外,宪法在“国家机构”部分规定在城市和农村中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明确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法定渠道。
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社区治理主要涉及谁来、治理、如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三部分,因而与社区治理相关的法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层群众自治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居委会(村委会)组织结构、选举程序,完善了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增强了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二是确权性型法律,充分发挥法律的定分止争作用,为防范化解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对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格权、侵权损害责任的规定确定了居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居民在社区这个小社会中生活提供行为规范。三是预防性法律,是运用信访、调解、帮教、群防群治等东方智慧构建起来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制度化体现,是“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精神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对矛盾纠纷调解进行了具体规定,通过发挥调解的作用将矛盾纠纷抓早抓小,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最后是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行政立法的方式,通过对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以及对上位法的细化,持续推动社区治理实践。比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将抽象的法律规定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使得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落地。
此外,中国共产党是社区治理的领导核心。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组织领导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为社区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和保障。与一般社会规范相比,党内法规拥有党的组织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党中央发布各项重要决议、重要意见是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通过关于城乡社会治理的重要会议文件引领着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开展社会治理工作,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
以上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党内法规等,共同构成了国家层面关于社区治理的规范体系,以制度的方式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
2. 地方层面立法
我国幅员辽阔,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各地发展不平衡,这意味着中央不能包揽立法,适用法律不能搞“一刀切”,必须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本地实际。从现行法规范看,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采用的是“重要程度”与“影响范围”相结合的标准。国家主权、国家制度、刑罚等重要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而地方人大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层面关于社会治理的立法,主要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在自身立法权限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的大政方针,因地制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在省、设区的市层面,如陕西省人大制定的《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若干措施》,以及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四个体系”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行”的实施方案》等文件,都是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基础上,根据陕西省、西安市实际进行的地方性立法,实现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地方实际有机结合。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下放了立法权,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增加了“基层治理”。这一修改将赋予地方更大的立法空间,极大地激发地方的立法积极性,基层治理将得到更多的地方立法支持。
区(县)、街道(乡镇)是社区治理的关键环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区(县)、街道(乡镇)没有立法权,因而该层级治理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政府、街道办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最典型的地区就是“枫桥经验”起源地诸暨市。如诸暨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体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和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建设的要求,发布了《诸暨市未来乡村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诸暨市未来社区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6)》,为社区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地方行政立法支撑。
(二)社会规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社会规范的作用和功能在于侧重采取积极的建设性措施,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社会规范分为三类: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治理章程
这一规范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是解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实现基层自治的重要手段,包括具体治理事务的活动规则、治理章程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准则等,是基层的“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基层自治组织,但并未具体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何开展日常工作,这就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章程自我管理留下广阔空间。比如,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公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颁布了《公园路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分为总则、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委会、社区干部管理、公共公益事业管理、社会治安管理、附则七章,具体规定了社区代表的产生、社区干部的义务、社区居民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通过动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章程的起草、表决和通过,提高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和能力,增加了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同时,极大加强了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有力夯实了基层治理法治根基。
2.居民共同体制定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是介于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之间的一种半柔性约束,是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集中体现。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是由社区多元主体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为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规范居民行为、调节邻里关系、实现社区安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社区不同主体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深度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同时,增强了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有效降低了治理成本,提高了治理效能。如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烟霞阁社区制定的居民公约设立了社区调解委员会,并在社区内广泛开展道德评议会,有效解决了社区治理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提高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能力。
3. 社区组织制定的社团规章
社区组织是把社区成员以不同形式组织起来,以实现个人往往不能达到或实现的整体功能。通过参与社区组织,能够实现人从个体化向社会化的转变,提高人对社会的融入程度及社会对人的接纳程度,有效化解陌生人社会带来的治理难题。社团章程作为社团所有成员的行为准则,能够从整体上推动群体自律。基层社会团体是个体从分散走向联合的共同体,有助于形成整体的利益诉求通道,降低个体可能因为个别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发生的非理性矛盾。实际上,章程是社团成员的“小宪法”,充分发挥章程的作用,有助于形成社团成员的共识,规范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合力。
社会团体章程作为“从性质上讲,团体法作为介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一种独立的、特殊的规范分类,其正当性基础、法律位阶也处于两者之间,在具体的行业领域内,团体法的实效性往往最为直接,但效力范围却最小”。这也就使得基层个体需求能够在多样化发展、精细化分类的社会团体中得到更为熨帖的满足,增强群体意识的同时,在需求被满足的过程中,增强对社会团体和社会治理的认同感。